註: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「Air Band (航空廣播)是否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」案,說明如下
一、經查案關器材為專用電信之無線電接收設備,非屬本會105年7月26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公告修正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」範圍,爰該器材無須向本會申請審驗。惟案關航空廣播係屬專用電信,依電信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,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,他人不得盜接、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。另同法第56條之1規定,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。爰使用該器材接收航空廣播者,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虞。
二、另查刑法第315-2條第1項規定略以,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竊聽第三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之行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爰臺端販賣該器材者,亦有涉及違反本項規定之虞。
* 尺寸 : 寬 208/高 135/深 41 (mm)
* 重量 : 734 (g)(不含電池)
本公司以新竹貨運或包裹、小包方式掛號郵寄,運送地區以台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地區為限。
超商取貨只開放7-11取貨,部份商品因材積過大,無法選擇此方式配送。無法超取的商品:DDR-66BT、WR-16、WR-22、BB-100